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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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

在下列情形下,即便符合指令再審的條件,上級法院也應當提審:

  1. 原判決、裁定系經原審人民法院再審審理後作出的;
  2. 原判決、裁定系經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的;
  3. 原審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4. 原審人民法院對該案無再審管轄權的;
  5. 需要統一法律適用或裁量權行使標準的;
  6. 其他不宜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情形。

在法院依職權啓動再審的情形下,如果是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生效裁判做出再審裁定,則應當自行提審。

審理程序

根據《民訴法》第207條的規定,最高法院或者上級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裁判是終審裁判,當事人不得上訴

庭審

開庭審理時,當事人按照其在原審中的訴訟地位依次發表意見。

宣判

法院對再審案件的宣判,可以採取自行宣判和委託原審法院或當事人所在地法院代行宣判的方式。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