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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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亦稱支付命令督促決定,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法院發佈的限令債務人履行支付義務或者提出書面異議的法律文書。

支付令是督促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院對申請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請,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就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支付令之內容

根據《民訴法意見》第219條的規定,支付令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1. 債權人、債務人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公民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債權人和債務人是法人的,應當寫明名稱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地址等。
  2. 債務人應當給付的金錢、有價證券的種類、數量。
  3. 清償債務或者提出異議的期限。具體來講,要寫明債務人應當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4. 債務人在法定期間不提出異議的法律後果。

支付令在列明上述內容以後,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法院印章。法院應當及時將支付令送達給債權人和債務人。在送達給債務人以後,法院還應將支付令送達債務人的日期告知債權人,以便債權人明確申請強制執行的日期。

效力

支付令具有既不同於裁定,又不完全同於判決的法律效力。對支付令法律效力的理解,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支付令具有督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2款的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對於債務人來講,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具有督促其清償債務的效力。如果他對支付令沒有異議,就應當根據支付令來履行清償義務。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後履行了義務,其法律依據就是支付令。

二、支付令具有同生效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既不清償債務又不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那麼支付令就具有同生效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即具有拘束力、確定力和執行力。

  1. 支付令的拘束力,是指法院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或者撤銷支付令,也不得受理當事人對同一案件的再次起訴。同時支付令對社會也產生普遍的拘束力。
  2. 支付令的確定力,是指支付令生效以後就確認了民事權利義務,債務人必須依據支付令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即使對支付令不服也不能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再審。
  3. 支付令的執行力,是指支付令生效後就具有同生效判決一樣的強制執行力,債權人自支付令生效之日起有權請求法院予以強制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239條的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兩年。

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後,不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而向其他法院起訴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