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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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亦称支付命令督促决定,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

支付令是督促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支付令之内容

根据《民诉法意见》第219条的规定,支付令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 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债权人和债务人是法人的,应当写明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地址等。
  2. 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3. 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具体来讲,要写明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4. 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支付令在列明上述内容以后,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法院应当及时将支付令送达给债权人和债务人。在送达给债务人以后,法院还应将支付令送达债务人的日期告知债权人,以便债权人明确申请强制执行的日期。

效力

支付令具有既不同于裁定,又不完全同于判决的法律效力。对支付令法律效力的理解,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支付令具有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于债务人来讲,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具有督促其清偿债务的效力。如果他对支付令没有异议,就应当根据支付令来履行清偿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履行了义务,其法律依据就是支付令。

二、支付令具有同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清偿债务又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那么支付令就具有同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即具有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1. 支付令的拘束力,是指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支付令,也不得受理当事人对同一案件的再次起诉。同时支付令对社会也产生普遍的拘束力。
  2. 支付令的确定力,是指支付令生效以后就确认了民事权利义务,债务人必须依据支付令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即使对支付令不服也不能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3. 支付令的执行力,是指支付令生效后就具有同生效判决一样的强制执行力,债权人自支付令生效之日起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239条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两年。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