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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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爲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法院認爲可以合並審理並且當事人也同意合並審理的共同訴訟

普通共同訴訟的目的在於實現訴訟的經濟性。

構成要件

1.有兩個以上屬於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普通共同訴訟屬於訴訟客體的合並,並因爲訴訟客體的合並,導致訴訟主體的合並。因此要成爲普通共同訴訟,必須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就兩個以上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向同一法院起訴或應訴。

2.由同一法院管轄,適用同一訴訟程序。

3.符合合並審理的目的。普通共同訴訟的目的在於實現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因此即使符合普通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並審理的目的,也不能合並審理。

4.法院認爲可以合並審理,當事人也同意合並審理。在符合以上條件的情況下,是否合並審理,由法院決定,但應徵求當事人的同意。如果當事人不同意,法院不能硬性合並爲共同訴訟。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

所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是指各個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請求權的性質是相同的,即他們各自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義務屬於同一類型。

正因爲普通共同訴訟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而不是同一的,所以共同訴訟人之間沒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對其中一個訴訟標的作出的判決,其效力也不及於其他作爲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

構成訴訟標的同種類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種:

  1. 基於同類事實或法律上的同類原因形成的同種類訴訟標的。例如,數個業主欠交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人向欠交物業管理費的數個業主提起的交納管理費的訴訟。
  2. 基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種類訴訟標的。例如,公共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該公共汽車乘客數人受傷,若干受害的乘客要求賠償的訴訟。
  3. 基於數人對同一權利義務的確認形成的同種類訴訟標的。例如,甲對乙、丙、丁分別提起的關於特定不動産所有權確認的訴訟。該爭議的不動産並不是乙、丙、丁所共有的不動産,甲的確認請求並不是針對共有人,而是分別針對乙、丙、丁的,因爲乙、丙、丁均主張該不動産爲自己所有。如果甲的請求是針對共有人的,則爲必要共同訴訟。

基本格局

普通共同訴訟有以下兩種基本格局:

一是,如原告甲因借貸關係請求還債,分別向被告乙、丙起訴。訴訟由同一人民法院管轄,屬於同一種類訴訟標的,人民法院為訴訟經濟,得到當事人同意合併兩訴,作為共同訴訟審理。在這種格局中,被告乙、丙相互獨立,二被告為共同訴訟人。

二是,如原告甲、乙(承租人)均為丙(房屋出租人)的房客,因被天花板砸傷,起訴被告丙。這是由同一事實引發的共同訴訟。在這種格局中,原告為共同訴訟人。

特徵

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至少都有一方當事人爲2人以上,法院都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合並處理多數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這是兩者的相同之處。但與必要共同訴訟相比,普通共同訴訟還具有以下特徵:

  1. 普通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這是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的基本區別。
  2. 普通共同訴訟中各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一定存在有兩個以上的訴訟請求。
  3. 普通共同訴訟是一種可分之訴。因此普通共同訴訟,既可以單獨起訴,也可以共同起訴。共同起訴的,法院認爲可以合並審理,而當事人又同意合並審理的,就形成了普通共同訴訟。
  4. 法院對普通共同訴訟的各個請求不是合一確定,而是分別確定。這是與必要共同訴訟區別的關鍵點。

在實踐中,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有時容易混淆,比較常見的是將一人同時致數人損害而涉訟的案件視爲必要共同訴訟(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有人認爲,被損害的數人之間有共同的權利,這一共同的權利是因加害人的同一侵權行爲所致,如甲駕車不慎同時致傷乙、丙二人。其實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因爲丙、乙雖然同時被一輛車撞傷,但他們在實體法上卻各自獨立地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他們之間的權利並不是連帶的或共同的,他們可以單獨起訴,也可以同時起訴。法院既可以分別審理,也可以合並審理,但只能分別確定。儘管本案的賠償請求權是因同一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原因所産生的,但這種同一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原因並不能形成共同的權利義務。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