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共同訴訟人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版本 (导入1个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內部關係

由於普通共同訴訟是可分之訴,因此普通共同訴訟人各自擁有獨立的訴訟實施權。其中任何一個共同訴訟人的訴訟行爲,對其他共同訴訟人均不發生效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要共同訴訟中只有一個訴訟標的,並不意味著只有一個訴訟請求。在必要共同訴訟中,當事人可能會提出若干項的訴訟請求,所以必要共同訴訟的訴訟請求也有若干個。

獨立性

普通共同訴訟為可分之訴。在普通共同訴訟人之間,由於沒有共同的權利或義務關係,既可以作為共同訴訟合併審理,也可以作為各自獨立的訴訟分別審理;即使合併審理,也要分別作出確認各自的民事權利、義務的判決。共同訴訟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與獨立進行訴訟完全相同。因此,各共同訴訟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

普通共同訴訟人的獨立訴訟地位具體表現為如下幾個方面:

  1. 各共同訴訟人進行訴訟不受其他共同訴訟人的牽制,可以獨自在訴訟中自認、撤訴、和解、上訴;其中一人自認的效力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2. 共同訴訟人的對方當事人,對於各共同訴訟人可以採取不同的甚至對立的訴訟行為。如與一共同訴訟人和解,拒絕與另一共同訴訟人和解;承認一共同訴訟人的訴訟請求,而反駁另一共同訴訟人性質相同的訴訟請求。
  3. 各共同訴訟人可以分別委託訴訟代理人。
  4. 對各共同訴訟人是否具備適格要件,應分別審查,其中一人缺乏適格要件,只能對其中一人之訴不予受理,不影響其他共同訴訟人。
  5. 法院在訴訟進行中發現合併辯論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時,可以將訴訟分開。
  6. 因共同訴訟人一人發生的訴訟中止、終結事由,不影響其他共同訴訟人繼續訴訟。

牽連性

共同訴訟人之間應適用獨立原則,如對此原則不加限制,勢必導致共同訴訟人的訴訟行為互相孤立,共同訴訟追求的訴訟經濟目標就難以實現。所以,獨立原則的適用必須有個界限,這個界限是:共同訴訟人的獨立性應以其具有牽連性的問題為前提。

共同訴訟人有牽連性的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出的主張,如果對其他共同訴訟人有利,而其他共同訴訟人又不反對的,其效力及於其他人。這稱為主張共通原則。
  2.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提出的證據,可以作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所主張的事實進行認定的證據。換句話說,該證據可以作為共同訴訟人的共同證據。這稱為證據共通原則。
  3. 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作抗辯足以否認對方主張的權利,那麼對其他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的關係,應一併加以考慮。

參見

  1. 普通共同訴訟
  2. 必要共同訴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