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律,乃憲法性法律之對稱,係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按一般立法程序頒佈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通常規定某種主要社會關係或主要社會關係某一方面的行為規則,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性法律。相對於憲法性法律,亦稱“子法”。
根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普通法律可分為基本法律(如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組織等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與通過)與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