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指法院審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所適用的程序。
意義
普通程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中最爲重要,也是最爲基礎的一個程序。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除普通程序外,還有簡易程序、二審程序以及審判監督程序等。在衆多程序中,普通程序無論是在立法的完整性、地位的基礎性和重要性、程序結構的複雜性等方面都勝於其他程序。普通程序構成了整個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民事訴訟法的諸多原則、制度在該程序中都有充分的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中沒有關於程序總則的單獨規定,基於普通程序的基本特徵,有關普通程序的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中具有程序通則的作用。
特徵
普通程序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處於十分重要的地位,具有其他程序無法取代的功能和作用,普通程序的基本特徵如下:
第一,普通程序具有基礎性和獨立性。
普通程序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一個基本程序,是第二審程序、再審程序等其他後續程序啓動的基礎。因此,普通程序是整個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此外,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無須參照其他程序的規定,這也體現出了普通程序所具有的獨立性。
第二,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
與其他訴訟程序相比較,普通程序是整個民事訴訟程序中體系最完整、內容最充實、程序結構最完備的一個程序。從原告提起訴訟開始到法院審查受理,從庭前準備到開庭審理至最後作出判決,以及包括在審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的處理如中止審理、延期審理等,民事訴訟法都作了詳盡的規定。普通程序的各個訴訟階段分落有致、相互銜接、嚴謹周密,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程序體系。
第三,普通程序具有廣泛的適用性。
- 首先,普通程序能夠適用於各級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 其次,普通程序適用於除簡單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的一審審理;
- 最後,法院適用簡易程序、二審程序及再審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該程序無特別規定的,應當比照適用普通程序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基本階段
普通程序包括以下幾個基本階段:
審理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的規定,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根據《民訴解釋》的規定,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