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所为的背书。
是否为期后背书的判断标准是票据上记载的背书日期,对该背书日期是否确实为实际的背书日期,持票人不负举证责任。当票据上未记载背书日期时,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推定是在期限内所为。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需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