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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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是指法院訴訟參與人進行或完成某種訴訟行爲應遵守的時間。

狹義的期間指的是期限,廣義的期間包括期限和期日:

  • 期限,是指法院或訴訟參與人單獨完成或進行某種訴訟行爲的一段時間。比如,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期限是7天,當事人不服一審判决的上訴期間爲15天。
  • 期日,是指法院與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會合在一起進行一定訴訟活動的日期。比如,案件的開庭期日、案件的宣判期日等。

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2條第1款的規定,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這裏的期間是指期限,不包括期日。

法定期間

法定期間,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的期間。

行爲主體在法定期間內依法實施的訴訟行爲具有法律效力,而不遵守法定期間,行爲主體則喪失了應當在法定期間內進行某種行爲的權利,即使進行了該行爲,也不産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比如,當事人不服一審判决的上訴期間爲15天,超過了該法定期限,當事人即喪失了行使上訴權的機會,即使堅持將上訴狀提交給法院,也不會産生上訴的法律後果。

法定期間包括絕對不可變期間和相對不可變期間。

  • 絕對不可變期間,是指該期間經法律確定,任何機構和人員都不得改變,如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間等。
  • 相對不可變期間,是指該期間經法律確定後,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變,但遇到有關法定事由,法院可對其依法予以變更,如一審的案件審理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等規則的期間等。

指定期間

指定期間,是指法院根據案件審理時遇到的具體情况和案件審理的需要,依職權决定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或完成某種訴訟行爲的期間,如法院指定當事人補正訴狀的期間、限定當事人提供證據的期間等。指定期間在通常情况下不應任意變更,但如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職權變更原確定的指定期間。

計算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2條的規定,期間按下列方法進行計算:

  1. 期間以時、日、月、年作爲表示單位。
  2. 期間的起算,以時起算的期間從次時起算;以日、月、年計算的期間從次日起算。例如,當事人於2011年3月15日接到一審判决書,上訴期爲15日,其具體上訴期爲2011年3月16日至2011年3月30日。
  3. 法定期間或指定期間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期滿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爲期間届滿的日期。節假日是指國家法定的公衆節假日,如元旦、春節、五一勞動節、國慶節及星期六、日等。不包括非公衆的節假日,如教師節和學校的寒暑假等。應當注意,法定期間或指定期間的開始日以及期間中的一些日期是節假日的,應當計算在期間內而不應從期間中扣除。
  4. 訴訟文書的在途期間不包括在期間內。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無論法院收到訴訟文書是在原定的期間內還是超過了原定的期間届滿日,均不算過期。該訴訟文書的交付日期,以該文書交郵時郵局在該文書郵件所蓋的郵戳上的日期爲准。應當注意,法律規定的在途期間不計算在內的期間,只是指訴訟文書的在途期間,而不包括當事人爲進行訴訟行爲而産生的在途期間。

耽誤與延展

期間的耽誤,是指當事人在法定期間或指定期間內,沒有進行或完成應進行或完成的行爲。

在通常情况下,當事人耽誤了期間,意味著其喪失了進行有關行爲的資格,即使其進行了有關的行爲,也不産生相應的法律後果。但是,期間的耽誤,有的是出於不可抗力或非當事人主觀方面的過失等原因,在此情况下,法律允許當事人申請延展有關期間。

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决定。這一規定表明當事人耽誤期間是因不可抗力,即是因當事人不可預見、無法避免的客觀情况,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因有正當的理由,如因必須參加一個關係到國家重大利益的活動等,而使當事人無法在規定的期間內進行或完成訴訟行爲。在這些情况下,當事人可以申請順延期間。當事人申請順延期間的,應當在出現妨礙訴訟行爲的有關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