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16年9月16日 (五) 08:37的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未成年工,係指雖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但未成年而被錄用為勞動者的自然人。

年齡界限

其中具體的年齡界限,由各國法律具體規定。

按照1973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第138號公約)規定,參加工業勞動的最低年齡標準為15周歲。在批准這項公約的國家中,凡年滿15周歲但不足18周歲的未成年人被錄用為工人的,可稱“未成年工”。

在中國,法律規定為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勞動者是未成年工。

保護

未成年工保護,乃勞動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在中國,指國家根據未成年工的身體狀況和生理特點而規定的對未成年工在勞動中的安全和衛生加以特殊保護的制度。

未成年工保護包括兩個部分:

  1. 未滿16周歲的少年,除法規有特殊規定外,禁止進入勞動過程,即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
  2. 對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進入勞動過程後的特殊保護,即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法律根據未成年工的身體狀況和生理特點,制定了相關法律制度,對未成年工在勞動中的安全和衛生加以特殊保護,主要措施包括:

  1. 上崗前培訓。未成年工上崗,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
  2.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强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3. 提供適合未成年工身體發育的生産工具等。
  4. 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此外還規定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保護實行登記制度等。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