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異議之訴
案外人異議之訴,是指案外人爲了維護自身財産權益,向執行法院提出的請求對執行標的物實體權利歸屬作出判定,並停止執行該標的物的訴訟。
程序
案外人異議之訴的程序規範是:
- 起訴:起訴的時間應當在收到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異議作出駁回裁定後15日內。
- 管轄:管轄法院爲執行法院。
- 當事人:應當以案外人爲原告,申請執行人爲被告,如果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主張的實體權利的,則應當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爲共同被告,如果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主張,可以列其爲第三人。
- 審理程序:應當依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案外人異議之訴審理期間,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請求法院繼續執行並提供相應擔保的,法院可以准許。
判決
經過審理,認定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决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反之,判决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並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