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建議
檢察建議,係指檢察院對一些民事申訴案件,不採取抗訴方式啟動再審程序,而是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由法院自行啟動再審程序進行重新審理。這樣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
優點
檢察建議有抗訴所無法比擬的優越性,更有其獨到之處。尤其是檢察建議不受抗訴審級的限制,與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法院同級或上級檢察院均可提出,適用時能將檢察機關的外部監督形式轉化為法院內部監督形式,實現檢法關係的良性互動。
此外,檢察建議具有更加廣泛的適用範圍,除了針對生效裁判、調解書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外,還能夠針對訴訟過程中法院濫用審判權、自由裁量權等違法行為進行訴中監督。
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3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觀點:優先適用
有學者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檢察建議、抗訴等兩種監督方式中,應當遵循檢察建議優先於抗訴而適用的原則。優先適用對生效裁判既判力以及生效裁判所判定的民事法律關係影響最小的監督方式,是檢察監督謙抑性的內在要求,也符合法治國家中公權力行使所應普遍遵循的比例原則。對於因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而挑戰生效裁判既判力的抗訴、檢察建議方式的再審事由,相對於因“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而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的事由而言,解釋上應當更為嚴格。例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3項“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的規定,應當採取限縮解釋方法,僅當審判人員的上述違法行為經有罪刑事判決認定的情況下,才可作為挑戰既判力的再審事由;而在再審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檢察機關只要有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的初步證據,即可以檢察建議方式隨時實施訴中監督。
啟動條件
檢察院啓動抗訴或檢察建議的條件,是認爲法院的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司法實踐中,檢察院發現錯誤裁判的途徑有二:第一是當事人向檢察院提出申請,要求檢察院啓動抗訴或檢察建議;第二是檢察院依職權自行發現錯誤裁判,從而啓動檢察監督。其中,當事人申請是主要渠道。
當事人申請啟動檢察建議
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申請啓動抗訴和檢察建議做出了具體規範:
申請條件
當事人申請的情形:
- 法院駁回再審申請;
- 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
- 再審判决裁定有明顯錯誤。
檢察院的審查程序
檢察院應當在3個月內審查當事人的申請,作出是否提出抗訴或檢查建議的决定,在審查過程中,檢察院享有調查權,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况。
次數限制
當事人申請的次數限制:只以一次爲限。
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範是爲了解决再審啓動時,當事人多頭申請、重複申請導致司法資源浪費的問題。希望通過對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檢察監督進行適當規制,形成再審啓動機制上“法院糾錯先行,檢察監督在後”的局面,鼓勵當事人在窮盡法院系統內的救濟渠道後,再啓動檢察監督機制,從而適度限制再審的啓動,確保司法的終局性。同時,爲了確保對再審裁判的監督,檢察院有權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主動依職權對存在有明顯錯誤的再審判决、裁定提出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法院不得以次數爲由不予受理。
提出
再審檢察建議是同級檢察院以檢察建議書的方式,針對同級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向其提出的再審建議。再審檢察建議應當經檢察院檢查委員會討論决定後方能向法院提交。
審查
接受檢察建議的法院應當參照抗訴審查的方式進行審查,如果符合法定的條件,且各項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對於不符合條件的,可以建議檢察院予以補正或者撤回;不予補正或者撤回的,應當函告檢察院不予受理。
受理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在3個月內進行審查。如果發現原判决、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做出再審裁定,並通知當事人參加再審程序。如果經審查,决定不予再審的,應當書面回復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