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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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系指检察院对一些民事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这样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优点

检察建议有抗诉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更有其独到之处。尤其是检察建议不受抗诉审级的限制,与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同级或上级检察院均可提出,适用时能将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形式转化为法院内部监督形式,实现检法关系的良性互动。

此外,检察建议具有更加广泛的适用范围,除了针对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外,还能够针对诉讼过程中法院滥用审判权、自由裁量权等违法行为进行诉中监督。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观点:优先适用

有学者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建议、抗诉等两种监督方式中,应当遵循检察建议优先于抗诉而适用的原则。优先适用对生效裁判既判力以及生效裁判所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影响最小的监督方式,是检察监督谦抑性的内在要求,也符合法治国家中公权力行使所应普遍遵循的比例原则。对于因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而挑战生效裁判既判力的抗诉、检察建议方式的再审事由,相对于因“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而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事由而言,解释上应当更为严格。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3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的规定,应当采取限缩解释方法,仅当审判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经有罪刑事判决认定的情况下,才可作为挑战既判力的再审事由;而在再审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检察机关只要有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即可以检察建议方式随时实施诉中监督。

启动条件

检察院启动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条件,是认为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发现错误裁判的途径有二:第一是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检察院启动抗诉或检察建议;第二是检察院依职权自行发现错误裁判,从而启动检察监督。其中,当事人申请是主要渠道。

当事人申请启动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启动抗诉和检察建议做出了具体规范:

申请条件

当事人申请的情形:

  1. 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2. 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3.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检察院的审查程序

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提出抗诉或检查建议的决定,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享有调查权,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次数限制

当事人申请的次数限制:只以一次为限。

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范是为了解决再审启动时,当事人多头申请、重复申请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希望通过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进行适当规制,形成再审启动机制上“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在后”的局面,鼓励当事人在穷尽法院系统内的救济渠道后,再启动检察监督机制,从而适度限制再审的启动,确保司法的终局性。同时,为了确保对再审裁判的监督,检察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依职权对存在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不得以次数为由不予受理。

提出

再审检察建议是同级检察院以检察建议书的方式,针对同级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向其提出的再审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院检查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方能向法院提交。

审查

接受检察建议的法院应当参照抗诉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且各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可以建议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检察院不予受理。

受理后,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做出再审裁定,并通知当事人参加再审程序。如果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检察院。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