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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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以及在活動中產生的各種法律關係的總和。

特徵

和解訴訟外調解仲裁這些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民事訴訟有如下特徵:

(一)民事訴訟具有公權性

民事訴訟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法院是代表國家通過審判權這一公權力的行使來解決糾紛,這既不同於群眾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於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二)民事訴訟具有強制性

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和解、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爭議,和解、調解、仲裁就無從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願意,訴訟均會發生。和解協定和訴訟外調解協定的履行主要依賴於當事人的自覺,調解協定未經司法的確認程序不具有執行的意義;法院裁判則不同,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三)民事訴訟具有嚴格程序

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通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級法院撤銷、當事人失去為某種訴訟行為的權利等。訴訟外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程序性較弱:人民調解沒有嚴格的程序;仲裁雖然也需要按預先設定的程序進行,但其程序相對靈活,當事人對程序的選擇權也較大。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