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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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特征

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三个特征:第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第二,与案件有著直接的利害关系;第三,受法院裁判的拘束。

种类

自然人与法人

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公民),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单位参加诉讼活动,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主要指的是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

  • 原告,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 被告是原告的对称,是指经原告向法院起诉声称曾侵犯他的民事权益,或者对他的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被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 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
  • 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

广义与狭义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 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

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与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程序中的称谓也不相同:

  • 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
  • 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 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仍称为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仍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 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