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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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我國海事法院受理當事人因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包括海上運輸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賠合同、海船船員勞務合同等)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提起的訴訟。

專屬管轄

根據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屬於海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有:

  1. 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2. 因船舶排放、洩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3. 因在我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內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