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式訴訟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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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式訴訟,又稱折衷主義訴訟,乃近現代三大刑事訴訟模式之一。這一訴訟模式兼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因素而形成,主要代表國家是日本和意大利。

混合式訴訟是在原有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基礎上大力吸收當事人主義訴訟的積極因素的結果,它以折衷模式試圖結合職權主義訴訟和當事人主義訴訟之長而避免其短,即強化對人權的保障,又注重發現案件真實和提高效率,這種結合為許多國家刑事訴訟的發展提供了新的可供借鑒的典範。

混合式訴訟之特徵

混合式訴訟的特徵是:

一、保留了法官主動依職權進行調查證據的權力,注重發揮法官在調查案件事實方面的能動性,表現了對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優勢的客觀態度;

二、大力借鑒當事人主義訴訟的因素,在訴訟中注重發揮控辯雙方的積極性,注重控訴辯護雙方平等對抗。在法庭調查中,實行英美式的交叉詢問等制度,如《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規定:“審判長或陪席審判員,應首先訊問證人、鑒定人、通譯人或翻譯人。"(第1款)“檢察官、被告人或辯護人,可以于前款訊問完畢後,告知審判長,訊問證人、鑒定人、翻譯人或通譯人,於此情形,對證人、鑒定人、翻譯人或通譯人調查,如果是出於檢察官、被告人或辯護人的請求時,應由提出請求的人首先訊問。"(第2款)“法院認為適當時,得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變更前兩項訊問之順序。”以期取兩大訴訟模式之長而擯棄其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