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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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賄賂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罪名之一,係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一般認為,本罪的構成要件是,在行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之間進行引見、勾通、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

但應注意的是,如果是向非國家工作人員(如集體性質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或者向單位介紹賄賂,則不成立介紹賄賂罪,即介紹賄賂罪所介紹的受賄一方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方則無任何限定。

此外,成立本罪還要求情節嚴重。

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認識到自己介紹賄賂的行為,在促成以權換利的不正當交易,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交易的實現。

至於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是否因介紹賄賂而從行賄方或者受賄方得到某種利益,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處罰

根據刑法第392條的規定,犯介紹賄賂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