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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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是非基於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本人的代理。委託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權爲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

效力

無權代理有效與否,法律不僅要考慮本人的利益,還要考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無權代理區別對待:

  • 對於表見代理,趨向於保護相對人,定爲有效代理;
  • 對表見代理以外的狹義無權代理,賦予本人追認權,故狹義無權代理屬於效力未定之行爲。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爲,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爲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