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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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是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及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法人。它必须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资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资质等级

我国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分为一、二、三级。不同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只能据其资质水平承接不同的物业管理项目。例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资质条件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 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 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 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 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 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 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 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 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 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资质之颁发与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