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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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配偶共有的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财产归所得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的财产制度。特有财产制是与财产共同制相匹配的财产制度,是对共同财产范围的缩小与限制。

由于婚姻当事人的财产中,部分财产具有严格个人性质,或者财物价值不大却具有特别意义,纳入共同财产分割有所不妥。为方便婚姻当事人保持个人生活的连续性与完整,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确认特有财产制度。

各国规定的个人特有财产范围并不一致。确定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特有财产,既要考虑婚姻和家庭生活的物质保证和正常运作,也应适当尊重财产原所有人的意愿及公民个人生活的方便。

类型

特有财产可分为“约定特有财产”及“法定特有财产”。前者乃系夫妻以契约订定以“一定的财产”为特有财产;后者系由法律规定特有财产之范围。

立法

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第一千零十三条规定了法定特有财产,包括下列财产:

  1. 专供夫或妻个人使用之物。
  2. 夫或妻职业上必需之物。
  3. 夫或妻所受之赠物,经赠与人声明为其特有财产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