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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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

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32條規定了十種屬於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一)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物的交付地。合同履行地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履行地約定不明確的合同,應當根據合同法第62條第3項確定履行地: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司法解釋對一些特殊類型的合同履行地作出了特別規定:

  1.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此類合同應當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2. 電子商務合同。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屬於電子商務合同,首先以合同約定為准,如果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其合同履行地要根據履行方式不同,分別確定:如果是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例如,購買電子點卡、虛擬貨幣、網絡賬號等的交易,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3. 名稱與內容不一致的合同。當事人簽訂的民事合同雖然具有明確、規範的名稱,但是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與名稱不一致的,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名稱與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不一致,而根據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難以區分合同性質的,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約定的部分權利義務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確定合同的履行地。
  4. 合同未履行的特殊規則。根據《民訴解釋》的規定,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 約定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不一致時的處理。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的體現,因此除非雙方達成書面的補充協議,約定變更合同履行地,否則在實際履行地與約定履行地不一致時,依然應當以約定履行地作為合同的履行地。

應當明確的是,大多數合同都有多個履行義務,因而必須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來確定合同履行地,從而明確管轄法院,而不能僅僅根據合同名稱直接決定合同的履行地。

(二)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保險合同訴訟,被告住所地和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轄權。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如未載明付款地,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地、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託代為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

(四)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此外,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併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五)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運輸合同包括客運與貨運兩大類。運輸中的始發地,是指旅客或貨物的最初出發地,目的地則是指最終到達地。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水上運輸或水陸聯合運輸合同糾紛發生在我國海事法院轄區的,由海事法院管轄。鐵路運輸合同,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其他運輸合同糾紛,由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六)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為實施地和結果發生地兩者相一致,在同一地點,但也存在兩地不一致的情況。在兩地不一致時,針對該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三處管轄法院,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後沒有在法定期間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給被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引起的訴訟,由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後在法定期間內起訴或者申請仲裁,被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因保全受到損失提起的訴訟,由受理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七)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這是針對車輛、船舶、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引起訴訟所規定的管轄。航空器泛指一切在天空運行的人造物體,包括飛機、飛艇、熱氣球、衛星等。航空事故是指航空器在空中或地面碰撞、墜毀,在飛行中拋物、排油而引起的事故。事故通常發生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內,事故發生在哪一行政區域內,該行政區域的法院就有管轄權。最先到達地是指車輛、船舶最先到達的車站、港口,最先降落地指第一次降落的機場或其他地點,或者墜毀的地點。對這類事故引起的侵權賠償訴訟,包括被告住所地在內的上述地點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八)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航行過程中因接觸和碰撞而造成的損害事故,其他海損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因觸礁、觸岸、失火、爆炸、沉沒等造成的事故。不論哪國的船舶發生了碰撞或其他海損事故,只要發生在我國領海海域內,我國法院就可以對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行使管轄權。將因海損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規定由上述四個地點的法院管轄,充分考慮了這類案件的特殊性,既有利於當事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起訴訟,也有利於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判決的執行。

(九)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海難救助是指對遭遇海難的船舶及船舶上的人員、貨物給予的救助。救助行為實施後,救助人有權根據救助的事實和效果要求被救助方支付救助費用。雙方對此可能出現糾紛引起訴訟,這類訴訟由實施救助行為地點的法院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是各國的通例。應當注意的是,這類訴訟的管轄法院,不包括被告所在地的法院。

(十)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法院管轄

共同海損,是指船舶在海運中遭受到海難等意外事故時,為了排除危險,挽救船舶、人員和貨物,而作出的物質犧牲或支付的費用。因共同海損作出的犧牲和支付的費用應當根據一定的規則進行理算,並由受益各方分攤。我國在北京設有共同海損理算處,發生共同海損後,如在我國理算,理算地即為北京。航程終止地,是指發生共同海損的船舶航程終止的地點。共同海損發生後,如船舶最先到達我國的某一港口,或者有關當事人同意在北京理算,或者船舶的航程終止地在我國的某一港口,上述地點的法院便對由此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應當注意的是,這類訴訟的管轄法院,不包括被告所在地的法院。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