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時效
根據民事訴訟法,申請執行的期間爲2年,平等地保護了各類申請人的權益。
起算
- 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 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 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爲義務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爲義務之日起計算。
中止
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中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執行時效中斷:
從中斷時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經過
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法院申請强制執行的,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异議,法院經審查异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後,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届滿爲由請求執行回轉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