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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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申請執行的期間爲2年,平等地保護了各類申請人的權益。

起算

  1. 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2.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3. 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4. 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爲義務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爲義務之日起計算。

中止

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中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執行時效中斷:

  1. 申請執行
  2. 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3. 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
  4. 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從中斷時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經過

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法院申請强制執行的,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异議,法院經審查异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後,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届滿爲由請求執行回轉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