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是指由法院的送達人員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屬、代收人、訴訟代理人的送達方式。
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送達時,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可交給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離婚訴訟中,向一方當事人送達時,在受送達人不在的情况下,不可以交給在身份上既是該方當事人的成年家屬又作爲另一方當事人的人代收)。
受送達人指定了代收人的,可交給代收人簽收。
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蓋章。
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法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訴訟代理人送達。
視為送達
在現實中,大量的直接送達是法院通知當事人到法院領取。根據司法解釋,當事人到達法院後,拒絕簽署送達回證的,視爲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在送達回證上注明送達情况並簽名,即可視爲完成直接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