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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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驗收,是指承包人已經按照設計要求完成了全部工作,擬交付給發包人投入使用,由發包人依據國家關於竣工驗收的相關規定,對該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的條件所進行的檢查與考核工作。

法律性質

從比較法來看,關於驗收是否是發包人負擔的一項義務存在不同的觀點。

  • 一種觀點認為,驗收是發包人的權利而不是其義務。在建築物交付的時候,如果發包人沒有檢驗,特別是針對表面的瑕疵沒有檢驗,將可能喪失請求賠償的權利。
  • 另一種觀點認為,驗收是發包人的一項義務,在英國,委託人有權利監督建築過程,並且檢查建築成果。建築商和工程師都有義務履行與委託人有關的義務。
  • 王利明教授認為,工程竣工驗收既是發包人的一項權利,也是其一項重要義務。如果僅僅將其界定為義務,則發包人不履行驗收義務,也難以因此而要求承包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發包人不行使驗收的權利,事後出現糾紛,則意味著發包人已經放棄權利,至少是對表面瑕疵不能對承包人主張賠償責任,而應由發包人承擔相應的損失。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9條規定: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這一規定包含如下內容:

第一,發包人負有及時進行驗收的義務。如果因為發包人的原因而遲延驗收,就可能導致承包人不能夠及時交付,無法及時獲得價款,風險不能及時移轉。因此,因為發包人的原因不能及時交付,應當由發包人承擔相應的後果。

第二,關於驗收的標準,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進行驗收。參加驗收的人員應當以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實事求是地對工程質量作出評價。

第三,驗收的內容包括:

  1. 工程是否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
  2. 承包人是否提供了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
  3. 承包人是否有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書;
  4. 工程是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第四,竣工驗收是交付的前提。就確保工程質量而言,驗收關係到發包人自身的利益,也關係到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發包人將工程出售給第三人,則未經驗收的工程可能對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所以,只有在竣工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才有義務接收該建設工程。而且建設工程必須經過驗收合格之後,才可以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