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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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是指對於已經開始的訴訟,以該訴訟的原、被告為被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由該訴訟中的原告或被告引進後主張獨立的利益,或者為了自己的利益,輔助該訴訟一方當事人進行辯論的訴訟參加人。

特徵

第三人有如下兩個特徵:

(一)從實體上看,一是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二是為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而參加訴訟;三是為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輔助一方當事人進行辯論。

(二)從程序上看,是在他人的訴訟已經開始、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參加訴訟。在訴訟理論上,他人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稱為本訴;第三人參加的訴訟,稱為參加訴訟。

制度價值

第三人參加訴訟,就形成了本訴與參加訴訟的合併審理,可以使人民法院徹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避免人民法院對同一事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第三人參加訴訟,符合訴訟經濟原則的要求,能夠節省時間和費用,簡化訴訟程序。

分類

根據第三人對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否具有獨立請求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把第三人分為兩類:一是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二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