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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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是指對民事主體精抻活動的損害,以侵權行為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人身權利以及具有特定紀念物品,造成的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動和自然人、法人維護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動的破壞,最終導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喪失或減損。

種類

精神損害的最終表現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

精神痛苦

精神痛苦的產生有兩個來源:

  1. 侵害自然人人體的生理損害。當侵權行為侵害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時,給權利主體造成生理上的損害,使其在精神上產生痛苦。
  2. 侵害自然人心理的心理損害。當侵權行為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權利時,侵害了人的情緒、感情、思維、意識等活動,導致人的上述精神活動的障礙,使人產生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傷、抑鬱、絕望等不良情感,造成精神痛苦。

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

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是指自然人、法人維護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活動受到破壞,因而導致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造成損害。

這種損害,首先不以民事主體是否具有生物形態而有所不同,而是自然人、法人均可造成這種損害;其次,自然人、法人享有的人身權種類不同,損害的範圍也不同。如自然人享有人身自由權肖像權性自主權配偶權親權親屬權等,法人並不享有,因而法人不可能造成這種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損害。

法人的精神損害

有些學者認為法人不存在精神損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接受了這種觀點,在《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0條第4款中否認法人有精神損害的問題。

精神損害包括精神痛苦與精神利益喪失,法人的精神損害不包括精神痛苦,而僅指精神利益喪失。精神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民事主體人格的基本利益所在,否認法人有精神損害,就等於否認法人的人格,其結果,必然使法人本身失去了存在的依據。因此,法人沒有精神損害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