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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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損害賠償的性質是債權債務關係,當事人對於精神損害賠償享有的是債權性質的請求權。

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在相對人之間發生的。在侵權行為發生以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這種損害賠償的債權債務關係。受害人享有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加害人負有給付精神損害賠償的履行義務。

行使

究竟是否行使這種權利,在於受害人即權利人的意志。受害人願意行使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由法院判決。不願意行使這種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任何人都無權強制其行使。因而,由權利人行使權利,當然就是當事人主義,而非職權主義。當事人不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能依職權責令加害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受害人向法院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之後,加害人應否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應當在何種範圍內承擔精神損害賠償,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則由法院依據案情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