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問式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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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問式訴訟(英語: inquisitorial procedure),是繼彈劾式訴訟之後出現並盛行於歐洲中世紀中後期的刑事訴訟模式

特徵

第一、糾問式訴訟的本質特徵是法官主動依職權追究犯罪。在糾問式訴訟中,控訴職能與審判職能不分,集于法官一身。相對於彈劾式訴訟的“不告不理”,糾問式訴訟更強調國家在追訴犯罪方面的責任,實行的是“不告也理”。刑事訴訟的開始和推進,不取決於被害人的告訴,即使沒有被害人的告訴,國家官吏也可以主動發現和追究犯罪。

第二、在訴訟中,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沒有訴訟主體地位,不享有任何訴訟權利,被告人更是只承擔訴訟義務的被追究的客體。唯有負責審判的國家官員才是訴訟主體。

第三、訴訟一般以秘密、書面的方式進行,不但庭審前的調查活動是秘密的,法庭審判一般也不公開。

第四、采法定證據制度,被告人的口供被視為“證據之王”;在一定證據基礎上,為獲取被告人供述,可以採取刑訊

刑訊有兩類:

  • 一類是在判決之前施行的,在掌握證據的情況下,對拒絕供述和保持沉默者施行,如在法國,根據1 670年的敕令,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對被控犯有死罪的犯人已取得相當的證據而仍然不足以作出有罪判決時,可以予以刑訊;
  • 另一類是對已判死刑的犯人施行的,以使他們供出同夥。在不同的國家裡,刑訊的手法也有不同,在法國巴黎,進行一般刑訊時使用六鍋開水和一具小型刑架;進行特別刑訊時除使用同樣多的開水外,要使用一具大型刑架;在英國的蘇格蘭,刑訊時使用一隻鐵靴和一些楔子;在其他有些國家,則使用火來燒犯人的腳。

評價

與彈劾式訴訟相比,糾問式訴訟大大強化了懲罰犯罪的能力。在這種訴訟模式中,被認為犯罪的人幾乎不可能逃脫法律的制裁。就此而言,糾問式訴訟取代彈劾式訴訟意味著一種制度上的進步。但是,糾問式訴訟卻終因自身的致命缺陷而臭名昭著,並成為啟蒙思想家激烈抨擊的對象。

第一,糾問式訴訟是一種漠視個人人格尊嚴的制度。

第二,糾問式訴訟儘管有“訴訟”之名,卻無訴訟之實。

第三,刑訊的野蠻殘忍,再加上法定證據制度的機械僵硬,使得糾問式訴訟在制度設計上完全走向了人性的反面。而違背人性的制度儘管可以在強權維持下得以存在,卻最終無法長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