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确定给级别高的法院管辖。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有所不同。
2008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在全国予以实施。
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基层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由其他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为数较少,所以这一规定实际上把大多数民事案件都划归基层法院管辖。
中级法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 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法院的辖区,在中级法院辖区内产生了重大影响。
- 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这是指最高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将某些案件确定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
高级法院
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因此,高级法院管辖一审案件的数量是相当少的。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
-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最高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相关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