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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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不當得利,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於給付行爲而移轉的財産或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這裏的給付目的,即給付的原因。給付者給予財産總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爲債務的消滅,或爲債權的發生,或爲贈與,這裏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領給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據。如果由於某種原因,給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達到,那麽受領給付者的受有利益便會因爲無法律上的根據而成爲不當得利。

這種欠缺給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給付目的,也可以是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或者是給付目的不達。

自始欠缺給付目的

自始欠缺給付目的,指給付之時即不具有給付的原因,其典型爲非債清償及作爲給付的原因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

非債清償是指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債務而以清償目的爲一定給付的行爲。如甲對於其已清償的欠乙的債務疏於注意又進行清償,乙所受的第二次清償,便構成非債清償的不當得利。但是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及相關解釋,對於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爲清償,債權人可以合法保有該清償利益,不構成不當得利。

給付原因行爲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在我國未采納物權變動無因性的立法原則的情形下,是否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義務,存在分歧。有人主張,給付原因行爲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財産所有權幷未發生移轉,因而有關占有人幷無利益可言,喪失占有的人可以依據所有權返還請求權追回財産,不成立不當得利請求權。此種情形下,占有也賦予有關受領人獲得財産利益的法律地位,因而成立不當得利,發生不當得利請求權與所有權返還請求權的競合,受損人可以擇一行使。

在以下情形中,雖沒有給付原因,但排除不當得利的成立:

  1. 履行道德義務而爲給付。基於道德上的義務爲給付行爲符合社會道德觀念,一旦給付,即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如對無扶養義務的親屬誤以爲有扶養義務而予以扶養,對被扶養的親屬不得依據不當得利要求返還支出的扶養費。是否爲道德上義務,應依一般社會觀念及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給付標的物的價值等情況認定。
  2. 爲履行未到期債務而清償。清償期到來之前,債務人幷無清償義務,此時債務人的清償應是非債清償,但債權人的受領幷非無合法原因,此時的清償也發生債務消滅的效果,故不發生不當得利。
  3. 明知無債務而爲清償。給付人明知無給付義務而任意爲給付,不發生不當得利。但給付時作出保留如附有條件,或給付不以給付人意志爲轉移的,仍成立不當得利。
  4. 因不法原因而爲給付。不法原因是指給付原因違反國家的強行法規範以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如爲清償賭債而爲的給付。但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時,不阻卻不當得利的發生。

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

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是指給付時雖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後該原因不存在,因一方的給付而發生不當得利。

屬於這種不當得利的主要有:

  1. 附解除條件終期的法律行爲,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當事人一方因該民事法律行爲受有另一方的給付;
  2. 雙務合同交付財産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一方不能爲對待給付,該方所受的給付;
  3. 合同解除後因先前生效合同而受領的給付。

給付目的不達

爲實現將來某種目的而爲給付,但因種種障礙,給付目的不能按照給付意圖實現的,受領給付欠缺保有給付利益的正當性,因而構成不當得利。如預期條件的成就而爲附條件債務的履行,結果條件不成就,因而不達給付的目的。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