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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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滿,是指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沒有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沒有嚴重違反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沒有嚴重違反禁止令,並且經過了考驗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6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如果沒有上述四種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是指原判決的有罪宣告仍然有效,原判的刑罰也沒有錯誤,但由於犯罪人在考驗期內符合法定條件,原判決所宣告的刑罰不再執行。在這種情況下,不可認為原判的刑罰已經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