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性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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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性契约,或称继续性合同,系指债的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其基本特色系时间的因素在债的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之内容系于应为给付时间之长度。[1]

分类

继续性契约可分为继续性供给合同固有的继续性合同新型的继续性合同三种。[2]

参考文献

  1. 叶竹盛:《论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法学论坛》2007年第2期,第142页;王泽鉴:《债法原理》(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135页。
  2. 栾志红:《关于继续性合同的几个问题》,《法学论坛》2002年第5期,第53~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