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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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決,乃相對對席判決而言,係指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庭審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下,依法對案件所作出的判決。法院應當根據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提交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結果,依法作出缺席判決。

適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2. 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3. 法院裁定不准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 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
  5. 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