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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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是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罰金屬於財產刑的一種,它在處罰性質、適用對象、適用程序、適用主體、適用依據等方面與行政罰款、賠償損失等處罰措施具有嚴格區別。

適用

選處•單處•並處

刑法分則對罰金的規定方式有四種情況:

  1. 選處罰金
  2. 單處罰金
  3. 並處罰金
  4.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規定“並處”罰金的犯罪,法院在對犯罪分子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依法判處罰金;刑法規定“可以並處”罰金的犯罪,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犯罪分子的財產狀況,決定是否適用罰金。

自由刑與罰金刑均可選擇適用的案件,如盜竊罪,在決定刑罰時,既要避免以罰金刑代替自由刑,又要克服機械執法只判處自由刑的傾向。對於可執行財產刑且罪行又不嚴重的犯罪人,可單處罰金刑。

對於應當並處罰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積極繳納罰金,認罪態度較好,且判處的罰金數量較大,自由刑可適當從輕,或考慮宣告緩刑。這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因為罰金刑也是刑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5日《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所適用的刑法分則條文規定了可以單處罰金的情況下,對於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

  1. 偶犯或者初犯;
  2. 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3. 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
  4. 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
  5. 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6. 全部退贓並有悔罪表現的;
  7. 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

使用罪名

舊刑法典只有20個條文規定了罰金,可見適用範圍相當窄;而現行刑法共有160個左右的條文規定了罰金,明顯擴大了罰金的適用範圍,適用對象主要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貪污賄賂罪。

罰金金額

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以犯罪情節為根據決定罰金數額,主要是由罪刑相適應原則決定的。罰金作為犯罪的法律後果,必須與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相適應,而犯罪的危害程度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又是由所有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但是,由於罰金意味著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故在判決罰金時,既要考慮犯罪人現有的支付能力,又要考慮其將來的職業狀況與其他情況。

決定罰金數額時,除了掌握上述原則外,還要遵循刑法分則的規定。刑法分則對罰金數額的規定分為三種情況:

  1. 沒有規定具體數額。根據前述司法解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1000元。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500元。
  2. 規定了相對確定的數額。如刑法第192條規定,對集資詐騙數額巨大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3. 以違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數額為基準,處以一定比例或者倍數的罰金,此即浮動刑。

如刑法第225條規定,對非法經營罪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刑法第202條至第204條規定,對部分妨害稅收的犯罪分別判處拒繳稅款、欠繳稅款、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刑法第158條規定,對虛報註冊資本罪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l%以上5%以下罰金。

後兩種規定使得罰金的裁量有了較為具體的標準。依法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實行並罰,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合併執行總和數額。

執行

根據刑法第53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法院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時,就應隨時追繳。

前述司法解釋指出,刑法第53條規定的“判決指定的期限”應當在判決書中予以確定;“判決指定的期限”應為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最長不超過3個月。但這一規定似乎沒有考慮罰金刑的缺陷,換言之,如果考慮到罰金刑因為執行具有一時性,犯罪人罰金繳納完畢後就不再有受刑的觀念,因而懲罰作用降低,以及罰金刑執行難的缺陷,“判決指定的限期”應當更長。

自判決指定的期限屆滿第2日起,法院對於沒有法定減免事由不繳納罰金的,應當強制其繳納。對於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已被扣押、凍結財產情節嚴重的,應依法定罪處罰。

此外,被判處罰金,同時又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責任的被執行人,應當先履行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減免

根據刑法第53條規定,(對於繳納罰金)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根據司法解釋,刑法第53條規定的“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53條規定“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親屬或者犯罪單位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執行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減免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准予減免;認為不符合法定減免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罰金制度評價

罰金是一種古老的刑罰方法。罰金刑的執行以犯罪人具有一定金錢為前提,罰金的懲罰作用依賴於對金錢的價值觀念,因此,到了近代罰金才開始真正發揮作用。

優點

罰金的優點相當明顯:罰金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犯罪人不被關押,從而避免了獄中的“交叉感染”;罰金使犯罪人仍然過著正常的社會生活,避免因入獄而與社會隔離導致對社會不適應,也不影響犯罪人的家庭生活,有利於犯罪人的改造;罰金的執行不僅不需要費用,而且可以增加國庫收入;罰金能適應罪行的輕重程度以及犯罪人的收入、性格、家庭狀況等情況,具有一定的特殊預防作用;罰金既給基於營利目的的犯罪人以迎頭痛擊,還剝奪了他們繼續實施經濟犯罪的資本,從客觀上防止了他們重新犯罪;罰金誤判後容易糾正;罰金還可以適用於單位犯罪。正因為如此,許多國家刑法將罰金刑規定為主刑,並且大量適用。

缺點

另一方面,罰金的缺陷也十分明顯:罰金的效果因貧富之差而完全不同,對於富者罰金是輕微負擔,對於窮者罰金是深重痛苦,這就導致明顯的不公正性;罰金是針對與受刑人的人格沒有關係的財產進行適用的,而且其執行往往是一時的,犯罪人罰金繳納完畢後就不再有受刑的觀念,同生命刑、自由刑相比,其作為刑罰的效果差、作用小;法律上難以規定罰金數額,規定低了不起作用,規定高了難以執行,即使規定了罰金數額,一旦發生通貨膨脹,就喪失了刑罰效果;罰金可以由本人以外的人支付,犯罪人的親友可能代替其繳納罰金,因而容易違反刑罰的一身專屬性的本質;罰金對營利性犯罪沒有力量,營利性犯罪人可能把罰金當作稅金或其他必要開支,而繼續從事該犯罪活動;罰金還面臨著難以執行的問題。由此可見,不能過分強調罰金的優點而忽視其缺陷。正是因為罰金刑具有上述缺陷,所以在適用罰金刑時,一定要針對其缺陷採取相應措施。

現行刑法與舊刑法一樣,沒有將罰金刑規定為主刑。一方面,重視罰金的適用是理所當然的,但是否重視罰金的立法與適用,並不完全取決於罰金是主刑還是附加刑;不能認為,所有的附加刑都是立法者不予重視的刑罰方法,也不能說,凡是附加刑的,司法機關就不重視適用,凡是主刑的,司法機關就重視適用;不將罰金規定為主刑,也可以擴大罰金刑的適用範圍,許多國家刑法將罰金規定為附加刑,但司法機關卻大量適用;將罰金規定為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對輕微犯罪可以單處罰金,對於嚴重犯罪能夠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