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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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完成簽章,並將其交付相對人,從而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據行爲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27條的規定,票據法上的匯票轉讓是通過背書方式進行的。

方式

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製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

票據法一般並不限制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爲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效力

由於票據是一種表現爲有價證券的特殊金錢債權,所以背書轉讓具有與一般債權轉讓不同的法律效力:

(一)背書轉讓無須經票據債務人同意。

在票據背書轉讓時,行爲人無須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或經其承諾。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行爲,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

(二)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係。

背書轉讓後,轉讓人並不退出票據關係,而是由先前的票據權利人轉變爲票據義務人,並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三)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

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能夠使受讓人得到更充分的保護。票據法設計了一系列特別的制度來保障票據受讓人的權利。

首先,受讓人只需以背書連續的票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人身份,而無須提供其他證明。

其次,受讓人可以對票據債務人主張前手對人抗辯的切斷,從而使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前手背書人之間抗辯事由的影響。

最後,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