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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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實而在子女與父母親之間形成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又稱為親子關係。

依出生事實發生時間不同,自然血親又分為婚生和非婚生的親子關係。

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因血緣而存在,不能人為解除。除非一方死亡而自然終止,其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在一般條件下,只能因父母合法的送養行為而終止。

婚生父母子女關係

婚生父母子女關係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孕或出生的子女與父母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婚生父母子女關係的形成須具備下列條件:

  1. 該婚姻關係合法有效;
  2. 該子女的血緣必須來自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雙方;
  3. 該子女的出生時間在法定時間內。

在現代科技條件下,受孕既包括傳統的自然受精,又包括人工授精(母體內受孕)與試管嬰兒(母體外授精)。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

婚姻法第21,23條對婚生父母子女關係的內容做了明確規定。

父母的權利義務。

在人身方面主要包括:

  1. 撫養,即父母哺育、照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保障其健康成長的權利和義務。撫養的權利和義務的行使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與子女一起生活;二是間接地提供撫養費,部分履行照顧子女生活的義務(如提供撫養費享有探望權)。
  2. 管理教育。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的規定,父母有預防、制止子女的各種不良行為的義務,以促進子女全面發展。
  3. 法定代理。民法通則規定父母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子女為各種行為。

財產上的權利義務,主要表現為對子女財產的管理;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失,父母須承擔賠償責任。

子女的權利義務。

婚姻法第21條第2、3款規定,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其中,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撫養費則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在父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時,子女有義務給付贍養費,並且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婚姻法第30條規定,子女有義務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父母子女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非婚生的父母子女關係

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非婚生子女一般按生母的婚生子女對待;非婚生子女一般可由生父表示認領,也可以由生母加以證明。生母與非婚生子女有權要求未履行撫養義務的生父給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