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
任職資格
由于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于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業績效益負有重要的責任,公司法對他們的任職資格有較為嚴格的限制性條件。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産、挪用財産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 擔任破産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産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産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上述各項規定,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果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股東向公司委派董事,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和監事,公司董事會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均應遵守上述規定的條件。如果公司未按上述條件委派、選舉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則該委派行為、選舉行為和聘任行為無效。
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共同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 忠實義務强調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誠于公司,不得為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
- 勤勉義務强調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謀求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的最大化。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共同性義務包括:
-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
-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
- 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 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産;
-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特定性義務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公司的經營决策和日常管理,其行為直接關乎公司和股東的利益,故法律對他們有更多、更為具體的規則要求,其中特別體現在對他們的禁止性規定方面。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 挪用公司資金;
- 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資産為他人提供擔保;
-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 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之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 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歸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