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版本 (导入1个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虛假宣傳行爲,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産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産地等所作的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

以廣告或其他方式銷售商品,是現代社會最常見的促銷手段。但各類虛假廣告和其他虛假宣傳,或擾亂視聽,有害社會精神文明;或直接誤導用戶及消費者,使其作出錯誤的消費决策,引發了大量社會問題;或侵犯其他經營者,特別是同行業競爭對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競爭秩序的混亂。[[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均將此類行爲作爲必須禁止的違法行爲予以規範。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産者、有效期限、産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况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廣告法第3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4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要件

  1. 行爲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製作者和廣告發布者。在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
  2. 上述主體實施了虛假宣傳行爲。
  3. 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
  4. 主觀方面,廣告商在明知或應知情况下,方對虛假廣告負法律責任;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於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

根據責任主體的不同,可分爲以下幾種情形:

經營者(廣告主)的法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消除影響,並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商的法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况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這裏的“依法”,指依廣告法。廣告法第37條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連帶責任

廣告法第38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