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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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離婚,亦稱假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約定暫時離婚,待既定目的達到後再複婚的違法離婚行為。

特徵

虛假離婚之特徵有五:

  1. 虛假離婚是夫妻雙方協議所為,主體是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的過錯,是雙方通謀的違法的行為。
  1. 當事人雙方離異時夫妻關係並未破裂,離婚並非雙方的真實意願,而是雙方虛假的意思表示。
  1. 雙方暫時離婚是為了實現其他目的,離婚只是一種借用的手段。現實生活中虛假離婚往往是為了達到一些目的,如為了給子女辦理農轉非戶口;為了多生子女,逃避計劃生育;為了夫妻雙方兩邊分房或買房;為了逃避債務;等等。還有一些當事人是出於其他目的而走上虛假離婚之路。
  1. 虛假離婚具有暫時性。雙方在形式上履行了離婚手續,主觀上則期待目的達到或條件成熟,隨時預備複婚。
  1. 虛假離婚的結果具有非穩定性。大多數情況下虛假離婚目的一實現,雙方可按期複婚。但也有部分當事人虛假離婚後一方變卦,置原先的約定於不顧,不願複婚或已與別的異性戀愛與結婚,於是當事人雙方發生矛盾引起糾紛。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