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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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係,亦稱父母子女關係,係指父母子女間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的總和,

分類

根據血親形成的性質,可分為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和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包括再婚形成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收養形成的養父母子女關係和事實上撫養形成的父母子女關係。

權利義務

父母之權利義務

  1. 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之義務;
  2. 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早晨更損害時,有承擔民事責任之義務;
  3. 繼承子女遺產之權利。

子女之權利義務

  1. 贍養、扶助父母之義務;
  2. 繼承父母遺產之權利。

父母離婚後之親子關係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是血緣關係,不能因當事人的意思而予以解除,也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是由父方還是由母方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根據繼承法第36條、第37條和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離婚後的婚生子女、養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繼父母子女關係應按以下情形處理:

  1. 繼父母與未成年的繼子女的關係可因生母與繼父、繼母與生父的離婚而消滅;
  2. 繼子女由繼父母撫養成年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不消滅;
  3.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