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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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法律行爲

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爲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等。

協商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對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該解除行爲有效。但如果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情況:

過錯性解除

過錯性解除,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對過錯性解除的程序無嚴格的限制,且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在解除的條件上有限制性規定,一般適用於試用期內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勞動者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違法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非過錯性解除

非過錯性解除,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適用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對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履行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義務或者以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通知義務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還應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裁員

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爲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參見主條目:裁員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情況:

預告解除

預告解除,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有兩種預告解除:

  1.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法、違約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在用人單位有危及勞動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形時,勞動者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