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人,以言词方式对被告人进行审讯的一种侦查手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每个刑事案件必经的程序。
意义
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既可以揭露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又可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责任追究。
程序
为了保证讯问正确而顺利进行,侦查人员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这表明在侦查阶段,只有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能在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厂、矿企业的保卫科、处为了及时查破发生在本单位的案件,公安部规定这些单位的保卫部门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这样可以做到:有问有记,提高讯问效率;可以互相监督,防止违法乱纪和防止被告人诬陷;又可以提防犯罪分子行凶报复。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侦查人员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犯罪嫌疑人陈述其有罪情节,同时,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据实提出无罪的辩解。然后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侦查人员的提问应通俗易懂、简明扼要,切不可诱供、逼供。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在笔录中记明。此外,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讯问笔录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应写成讯问笔录。记录时,对审讯人员的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按照问话和陈述的原话,尽可能逐字、逐句地记人笔录。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记下犯罪嫌疑人的神态、语调特征,甚至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写出供词。必要时,也可实施同步录音录像,一则可以固定口供内容,二则也可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
每次讯问结束时,应将笔录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或令其自阅,如有错、漏之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修改和补充。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令犯罪嫌疑人在修补处按指印,在笔录最后一页顶行写下“以上笔录共X页,看过属实”字样并签名。审讯人员也应在笔录的首面填好姓名、职务、日期、时间、地点等。
讯问方法与策略
作为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除应遵守上述程序外,还应讲究讯问的具体方法和策略,这样才有可能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明案件事实,使犯罪嫌疑人彻底交代罪行。
- 首先要熟悉案情和案犯的特点,列出讯问提纲;若该案系共同犯罪,则应分别讯问以防串供。
- 其次,应及时抓好初审。对被拘捕的人犯,要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这样可以有助于抓住主攻的时机,突破犯罪嫌疑人的防御心理,此时,侦查人员切忌暴露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让犯罪嫌疑人摸到底,要做到引而不发。
- 第三,审讯必须与调查研究相结合,讯问犯罪嫌疑人要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要深入调查核实,切忌偏听偏信,脱离实际,以免被犯罪嫌疑人牵着鼻子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