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問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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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査人員為了證實犯罪,查明犯罪人,以言詞方式對被告人進行審訊的一種偵查手段。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每個刑事案件必經的程序。

意義

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既可以揭露和證實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又可以聽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辯,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責任追究。

程序

為了保證訊問正確而順利進行,偵查人員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這表明在偵查階段,只有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有權訊問犯罪嫌疑人,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不能在偵查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廠、礦企業的保衛科、處為了及時査破發生在本單位的案件,公安部規定這些單位的保衛部門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這樣可以做到:有問有記,提高訊問效率;可以互相監督,防止違法亂紀和防止被告人誣陷;又可以提防犯罪分子行兇報復。

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偵查人員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犯罪嫌疑人陳述其有罪情節,同時,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據實提出無罪的辯解。然後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偵查人員的提問應通俗易懂、簡明扼要,切不可誘供、逼供。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提出的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且將這種情況在筆錄中記明。此外,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訊問筆錄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應寫成訊問筆錄。記錄時,對審訊人員的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應以實事求是的態度,按照問話和陳述的原話,盡可能逐字、逐句地記人筆錄。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記下犯罪嫌疑人的神態、語調特徵,甚至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寫出供詞。必要時,也可實施同步錄音錄像,一則可以固定口供內容,二則也可防止刑訊逼供的發生。

每次訊問結束時,應將筆錄向犯罪嫌疑人宣讀或令其自閱,如有錯、漏之處,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修改和補充。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令犯罪嫌疑人在修補處按指印,在筆錄最後一頁頂行寫下「以上筆錄共X頁,看過屬實」字樣並簽名。審訊人員也應在筆錄的首面填好姓名、職務、日期、時間、地點等。

訊問方法與策略

作為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除應遵守上述程序外,還應講究訊問的具體方法和策略,這樣才有可能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查明案件事實,使犯罪嫌疑人徹底交代罪行。

  1. 首先要熟悉案情和案犯的特點,列出訊問提綱;若該案系共同犯罪,則應分別訊問以防串供。
  2. 其次,應及時抓好初審。對被拘捕的人犯,要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這樣可以有助於抓住主攻的時機,突破犯罪嫌疑人的防禦心理,此時,偵查人員切忌暴露已經掌握的證據材料,讓犯罪嫌疑人摸到底,要做到引而不發。
  3. 第三,審訊必須與調查研究相結合,訊問犯罪嫌疑人要重調査研究、不輕信口供,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要深入調查核實,切忌偏聽偏信,脫離實際,以免被犯罪嫌疑人牽着鼻子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