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乃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之一,係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後,因其在醫院治療期間支出的伙食費用超過平時在家的伙食費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賠償的費用。
因住院治療而產生的超出平時在家的伙食費的費用支出,這在性質上也是一種受害人的財產損失,而且此損失也與加害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當進行賠償。
法律規定
國務院1991年頒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住院伙食補助費進行賠償,在第三十七條明確了賠償標準為“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2002年9月1日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對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也作了規定,即“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以及《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於住院伙食補助費也作了相關規定。
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在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問題上,與以往的規定相比,更為完備和具體。在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外,還規定了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於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比較之下,新的規定更有利於對賠償權利人的保護。
金額確定
計算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這個標準能夠與受害人當地的生活水準保持可比性,比較公平合理。
在伙食補助費的實際認定上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是當地國家機關,這一點要注意是受害人當地;其次是一般工作人員,不能把此任意擴大;最後還應當注意是“可以參照”,並非必須參照,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充分發揮自由裁量權來確定伙食補助費,如果有比“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更合理的標準確定,如在某些時候由於特殊的自然災害導致伙食費用的高漲,此時再依據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顯然有失公允,應當依據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確定。
財政部發佈的《關於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第八條規定: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
(一)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15元,特殊地區20元(按在特殊地區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發伙食補助費,在途期間按一般地區標準計發伙食補助費)。
(二)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醫療隊等人員,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4元,特殊地區6元。
(三)為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不乘飛機,以節約開支,並鑒於在途期間伙食費用較高等原因,在途期間,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含12小時)的,可憑車票每滿12小時,加發20元伙食補助費。
(四)出差人員在飛機、艦艇上工作,必須吃空勤灶、艦艇灶的,除個人負擔2元外,差額部分可憑證明回所在單位報銷。
當然,在各地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確定伙食補助費時,可以參照財政部門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
計算期間
原則上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間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時間計算伙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準,就可以得出具體的伙食補助費。
外地治療的住宿費和伙食費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賠償義務人也應當賠償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中的合理部分。對於此規定的理解,要著重把握以下幾點:
- 適用此款規定的前提條件。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是賠償義務人賠償此筆費用的前提條件。對於是否有必要到外地治療,賠償權利人應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例如,當地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到外地治療的書面文件,或者當地確實沒有條件治療而需要到外地治療的證據等。法院對此要從嚴審查,同時,允許賠償義務人提出異議並提供相關證據。當地醫院完全能夠治療的,而受害人決定到外地治療,由此發生的住宿費等,賠償義務人不予承擔。
- 關於不能住院的客觀原因。這是指:受害人能夠住院的,應當住院;受害人不能住院而在醫院外住宿,必須因為醫院已無病床等客觀的情況引起,而不是受害人或其親屬等自身的原因造成。
- 關於“合理部分”。對於受害人到外地治療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合理部分。何為合理,應視具體個案而定。比如,要考慮不同地區之間的物價和消費水平。住宿費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是按照公務員出差住宿標準,但是,由於實際的出差標準過低以及住宿標準過高的原因,賠償標準可以適當高於公務員出差標準。
- 受害人在外地治療,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也應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