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執行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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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執行之訴,是指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出審理請求,以決定是否可執行特定標的物的訴訟。

程序

許可執行之訴的程序規範是:

  • 起訴:訴的時間應當在收到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異議作出駁回裁定後15日內。
  • 管轄管轄法院爲執行法院。
  • 當事人: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爲原告,案外人爲被告,如果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請求的,則應當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爲共同被告,反之可以列被執行人爲第三人。
  • 審理程序:應當依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裁判

經審理,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該判決生效後,執行法院應當裁定解除執行措施;反之,應當判決准許執行該執行標的,原執行異議裁定失效,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