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離婚主義
許可離婚主義,是指允許解除婚姻關係的立法主張。
准許離婚是由婚姻關係的性質和特點所決定的。不采禁止離婚主義的主張,承認婚姻的可變性及可離異性,允許夫妻生存期間根據雙方或一方的請求解除婚姻關係,顯然比禁止離婚的主張更為合理。
類型
許可離婚的模式並非一成不變,有其發展演變的過程。起初,許可離婚受到嚴格的主體上、理由上的限制,實行的是專權離婚主義,後來才放寬對離婚的嚴格限制,最終逐步走向自由離婚主義。
專權離婚主義
專權離婚主義,是指男子享有較大的離婚權,婦女或者沒有離婚權或者受到極為嚴格的限制。這種離婚制度是男子在政治上、經濟上處於優勢地位的必然結果。這種立法主義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成文法典中多有體現。我國封建社會中的“七出”,便是這方面的明顯例證。
限制離婚主義
限制離婚主義,是指夫妻雙方均享有離婚請求權,但法律對離婚條件嚴加限制的立法主張,即法律明確列舉離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理由,始許離婚,故又稱“有因離婚”。
最初規定的法定離婚理由為一方有過錯,如通姦、虐待、遺棄、重婚、一方被判刑等等,享有離婚訴權的則是無過錯的一方,這種立法主義被稱為“有責離婚主義”。以後的立法又將一些雖非當事人的過錯,但婚姻關係卻不能維持的情況,也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加以規定,如一方患有精神病、一方失蹤、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等。在這些情形下,當事人主觀上井無過錯,這種立法主義被稱為“目的主義”,在離婚立法史上開“無責離婚主義”的先河。
自由離婚主義
自由離婚主義,是指根據夫妻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只要婚姻在客觀上已經破裂即可准予離婚的法律主張。法律並不列舉具體的離婚理由,也不以過錯為離婚的必要條件,在婚姻破裂時,依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要求而准予離婚。這種立法主義是徹底的“無責離婚主義”。
自由離婚主義是一種平權離婚主義,即享有離婚權的主體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夫妻任何一方,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有過錯方還是無過錯方,均可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離婚。自由離婚主義更加符合婚姻的本質,是現代離婚立法的發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