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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一种请求。即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

意义

法院行使审判权,是由诉引起的,也是从诉开始的。诉是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前提和起点。民事诉讼中的诉,其意义就是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护,指导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解决争议。

在我国,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公民个人,他们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和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都有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

程序意义上的诉与实体意义上的诉

诉,从其法律性质分析,具有双重意义,即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审判的方式予以保护。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此时就与当事人建立了诉讼法律关系。程序意义上的诉,是属于诉讼法上的一种制度。
  •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实体权利的请求,即原告通过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请求,它是基于实体法上的权利,由实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是属于实体法上的一种制度。

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二者是密切相连,又是各自独立的。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关系,它们是统一在一个诉里的两个方面。

特征

诉是国家规定的法律制度,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前提,是诉讼程序的基础;诉是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它决定著起诉能否成立,指导著法院受理和审判案件活动的进行。诉贯穿诉讼的全过程。

构成

诉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诉讼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诉的构成要素,不是研究诉的制度的全部内容,而是剖析构成微观意义上的诉所必须具有的因素。诉的构成要素有三:一是当事人;二是诉讼标的;三是诉讼理由

种类

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不同情况的实体法规定和权利、义务应有的不同状态,可对不同当事人的不同请求,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三种诉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