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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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由於某種法定情形的出現而使訴訟活動難以繼續進行,受訴法院裁定暫時停止本案訴訟程序的制度。

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程序一經開啟,就應依照法定程序不停頓地進行下去,直至案件審結。但在訴訟過程中,也可能出現某些特定情形,致使訴訟程序無法進行下去,法院只能暫時停止訴訟,待原因消除後,再恢復原訴訟程序。

訴訟中止與延期審理

訴訟中止與延期審理雖然都是因訴訟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而導致訴訟無法順利進行,但二者存在明顯的區別:

  1. 延期審理僅發生於開庭審理過程中,而訴訟中止則可能於審判程序的任一階段發生;
  2. 延期審理只是開庭審理的延期,其他訴訟活動並不停止,而訴訟中止則導致整個訴訟程序的暫時停止;
  3. 由於延期審理的法定事由一般發生於訴訟之中,對於何時恢復開庭審理,受訴法院可以根據情況加以確定,而訴訟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發生於訴訟之外,何時恢復訴訟具有不可預測性,受訴法院無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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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止適用的法定情形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如果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其訴訟權利能力隨之消滅,不再具有當事人資格。除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外,一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法院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繼承財產,承擔訴訟。在此之前,訴訟程序暫時停止。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當事人參加訴訟的前提是具有訴訟行為能力。如果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則訴訟不能繼續進行,必須在確定法定代理人後,由其代為進行。由於確定法定代理人需要一段時間,此時訴訟程序只能暫時停止。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在訴訟中,如果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合併、分立、撤銷、解散等而終止,則意味著其訴訟權利能力消滅,不能作為本案的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在此情況下,如果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則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承擔訴訟。由於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需要一定的時間,故法院只能裁定訴訟中止。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訴訟過程中,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客觀事由,如突發自然災害、爆發戰爭等,而不能參加訴訟的,法院應裁定中止訴訟,待不可抗拒的客觀事由消除後,再恢復訴訟。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在訴訟過程中,如果本案與其他案件有牽連,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等待另一案審結後再恢復訴訟,否則可能會發生認定事實相互矛盾導致裁判錯誤的後果。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這是一項彈性條款。除上述情形外,受訴法院根據案件審理中出現的具體情況,認為訴訟程序不能繼續進行,需要暫時停止的,可以裁定訴訟中止。

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還規定了下列幾種適用訴訟中止的情形:

借貸案件中

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專利侵權案件中

法院受理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後,在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應當通知被告如欲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須在答辯期間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法院應當中止訴訟。專利權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擔保的,法院認為必要時,在裁定中止訴訟的同時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或者採取其他制止侵權損害繼續擴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辯期間未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而在其後的審理過程中提出無效請求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院受理的發明專利侵權案件或者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訴訟中止裁定

在訴訟過程中,法院遇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中止訴訟的,應當作出裁定。訴訟中止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對此申請覆議,也不能提出上訴。裁定訴訟中止後,除已經依法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仍需繼續執行外,法院應停止對本案的審理。

恢復訴訟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可以由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恢復訴訟時,不必撤銷原裁定,從法院通知或准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即失去效力。原已實施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參見